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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管理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2-24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仪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仪设备界定范围:

1、单价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含)的仪器设备;

2、价值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含)的成套仪器设备;

3、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

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如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技术落后、性能指标降低,可经申请批准后,降档管理(不属于大仪管理范围)。

第三条:大仪设备管理范围:

1、教育部所管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 40 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 4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人民币在 40 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 40 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上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仪器设备。

2、省、市教委所管范围:

(1)单价人民币在 20 万元(含)至 40 万元之间的贵重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 2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置使用的,人民币在 20 万元(含)至40 万元之间的成套仪器设备。

3、学院所管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至 20 万元之间的贵重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 1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人民币在 10 万元(含)至20 万元之间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10 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四条:大仪设备的宏观管理由学院大仪设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微观管理实行二级管理:一级为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二级为系(部)、中心等使用单位。

第五条:大仪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开放使用,使大仪设备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第六条:根据教学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大仪设备。购置大仪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申购单位向院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大仪设备论证申请表》,经系学术委员会论证和系(部)、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后,上报院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并附可行性论证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

(1)仪器设备对本院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的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置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3、仪器设备的审批:

(1)学院主管部门对申请表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初审;

(2)组织院级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3)国家和省(市)所管设备由市教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4)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

(5)报市教委审批备案。

第七条:大仪设备的购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的采购程序,实行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八条:验收

1、成立大仪设备的验收小组,成员有大仪设备购置部门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操作员和院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人员(必要时可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购置部门负责人主持验收工作。

2、验收小组必须事先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阅读技术资料、制定验收方案、准备好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场地以及必要的辅助设备等。

3、大仪设备到货后应立即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和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观状况(有无受潮、锈蚀、损伤等)。

(2)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3)严格按合同和说明书对仪器的功能、指标逐项验收,并保证重复性和稳定性。

(4)安装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应在验收之日起一周内,书面报告院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及时办理商检索赔手续。

(5)安装验收结束后,及时写出验收报告或验收登记表,详细记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指标达到的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解决办法、保修期限等等。

(6)大仪设备的有关原始材料,包括申请购置的审批件、标书、合同、装箱单、验收纪要、备忘录、验收登记表、说明书等,在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由院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整理归档,仪器使用部门若需要有关资料,应到院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办理借用手续。

4、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第九条:实行专人管理制度。专管人由使用单位提名,经系负责人审核同意,报院设备主管部门备案。专管人员应思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经培训考核达到所管设备的技术要求,专管人员一经确定,不能轻易变动。

第十条: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独立上机操作。违反上述规定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影响性能的肇事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制定并执行大仪设备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并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按学院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

第十二条:制定严格的大仪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使每台设备的保养、维护、维修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第十三条:建立大仪设备技术状态监测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性能和精度的检查。

第十四条:大仪设备出现故障,应在 24 小时内将故障情况报院设备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一周内调查出故障原因并写出责任分析报告,同时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并提出可行的维修方案。维修方案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大仪设备一律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要,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系和院设备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一般不许借出校外使用。必须借出时,应经院设备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进行。借出的设备应准时交还,借出、收回都应有登帐立据,严格交接验收。

第十七条: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设备,可予报废。大仪设备报废应履行下列程序:

1、使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院设备主管部门。

2、院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并提出技术报告和处理意见。

3、报主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审批。

4、院设备主管部门根据大仪设备的管理范围,分别向上级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5、院设备主管部门负责报废大仪设备的处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第十八条:免税进口的大仪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做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

第十九条:请购单位从拟定方案开始就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院仪器主管部门做好大仪设备的论证、订货、验收、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工作,并要做到场地、安装、配套、维护、管理、使用等六项落实。

第二十条:大仪设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技术人员,其中每台(套)设备原则上应配备一名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

第二十一条:大仪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院设备主管部门配备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归档、上报等工作。档案内容如下:

1、申购报告、计划、可行性论证报告;

2、专家论证报告;

3、各级领导批复和准购批示;

4、招标标书、合同和有关纪要、记录等;

5、开箱记录、装箱单、保修单等;

6、随机设备全套文件的资料、图片、目录;

7、验收报告;

8、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大仪设备不论其来源如何,均应充分发挥作用,院内应做到专管共用,为全院教学科研服务,院外应积极开展院际和社会合作服务,定期进行使用、开发、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提高大仪设备的使用率,扩大应用领域。

第二十三条:根据各部门教学、科研使用的实际情况,各自确定大仪设备的年定额机时,一般情况下,大仪设备的年定额机时不低于 400 机时,凡达不到规定的最低年定额机时的部门,收取一定的设备闲置费,该费用列入大仪设备运行基金。(管理办法见另文)

第二十四条:在保证教学的基础上,大仪设备实行有偿服务,各部门应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报院主管设备和财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其收入分配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为了促进大仪设备的专管共用和对外开放,保证大仪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学院建立仪器设备维修中心和大仪设备维修基金。

第二十六条:大仪设备丢失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和设备主管部门,由保卫处立案进行处理,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现场记录。

第二十七条:发生大仪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除立即报告外,所在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情况和原因。一周内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并附处理意见报设备主管部门,其中,属于损坏事故的还应附由三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技术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大仪设备的损坏、丢失,除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给予适当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值或损坏修复费的 20%—100%的赔偿。所在部门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领导人除给予通报批评外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凡因交接或保管造成大仪设备附件和技术资料损坏、丢失,专管人员除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外,根据事故责任情况给予 100 元-1000 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大仪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范围如下:

1、有效使用机时(以有关部门确认的使用记录本为准);

2、对外开放。除完成本专业教学任务外,院内外开放程度;

3、成果。利用大仪设备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并能出较多的、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充分、合理地利用设备原有功能,并能开发出新的功能,开发出新的测试方法,使大仪设备使用发挥出更高水平。积极开展各类短期培训和社会服务。

4、大仪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维修工作的管理状态,以及大仪设备的运行状态。

第三十一条:根据大仪设备的考核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奖惩。

1、大仪设备综合考评优良的部门,学院将对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2、大仪设备的专管共用、开放使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并获得院内外一致好评的,学院在今后设备投入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3、大仪设备综合考评不合格的部门,学院将给予通报,设备主要管理者不能参加院内任何先进评选。

4、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闲置不用(连续两年“0”机时)或长期使用率很低的大仪设备,学院有权将其调拨到其他部门或按闲置设备进行有偿转让,该部门暂停购置大仪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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